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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地政策法规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商到我县投资办实业,掀起新发展潮,促进全县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规章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对2003年2月12日颁发的《惠东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进行补充完善,修订后重新颁发。

第二条 凡在我县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和来料加工企业、来件装配企业、来样加工企业及补偿贸易企业(以下简称“三来一补”企业)以及民营和内联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地价优惠。对工业项目的用地,按成本价提供。对农业项目实行租用土地,免收各种规费。对交通、能源、环保项目的用地,只收取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费和上缴给国家、省、市的有关税费。对旅游项目用地,优先安排土地。地价按《新征用地各地类成本核算表》和《新征用地类税费一览表》收取。
  鼓励租地兴办“三资”、“三来一补”、民营、内联企业。租金标准:在县城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的,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1元人民币;沿江、沿海镇(含村)的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0.8元人民币;山区镇(含村)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0.5元人民币。用地租期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 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内联企业兴建生产性工业项目,凡企业向规划、建设、环保、公用事业、气象、消防等部门缴交的报建费实行优惠,由县政府授权县投资服务中心,按企业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28元的报建费,不包括工程施工单位所应缴交的费用。

第五条 “三资“企业可享受如下税收优惠:
(一)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三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减按24%税率征收。
(二)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期较长的项目,或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三资”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按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农、林、牧业的“三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由企业申请,经县国税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十年内可继续按应缴纳税额减征15%一30%的企业所得税。
(四)属港口码头建设项目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报国家税务局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三资”企业应征收房产税的房屋,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六)“三资”企业暂不征收地方所得税。
(七)“三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六条 高新技术产业、组团式投资的具有产业配套能力的龙头企业或总投资1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从企业投产之日起前五年每年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的各种税收,属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50%返还企业。第六年起不再实行返还。

第七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特别是大型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金融部门可提供“封闭贷款”或“银团贷款”,贷款利率不上浮。

第八条 任何企业的消防工程,允许企业自行购买合格的消防器材、产品,允许企业自行选择已注册登记并具备资质的队伍进行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由消防部门验收。

第九条 凡在我县举办的“三资”、“三来一补”、民营、内联企业,用电电价按省统一分类电价标准执行。除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按国家统一标准收取增容费外,其他各镇供电区免收用电报装增容费。放开低压安装工程市场,允许企业在使用合格安装材料的前提下,自行选择已注册登记并具备资质的队伍进行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由电力部门验收,并按工程总造价的5%收取验收服务费。

第十条 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三资”、“三来一补”、民营、内联企业的用水,取消水表底度,免收供水设施增容费。企业内的供水工程,允许企业自行选择已注册登记并具备资质的队伍进行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由供水部门验收,并按工程总造价的3%收取验收服务费。
  其他各镇的“三资”、“三来一补”、民营、内联企业的用水,按各镇自办水厂现行收费标准收取(收取标准须报县物价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三资”、“三来一补”内联企业申请报装电话,在有主干电缆的情况下,电信部门提供优质服务,两天内完成安装并开通。

第十二条 对属有关政策允许或鼓励发展的“三资”项目,允许投资者自行确定产品内、外销比例。

第十三条 实际投资额超过40万美元(含40万美元)的“三资”、“三来一补”企业,可申办一辆往返香港的小轿车,由县外经贸部门负责办理报批手续。
  “三资”、“三来一补”、民营、内联企业申办汽车营运执照,只要资料齐全,有关部门从速办理。

第十四条 “三资”企业的经营项目外汇收入可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存入企业开立的外汇帐户。资本项目(即投资款)外汇收入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后,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的工资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是外汇的,依法纳税后,可以按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直接汇出;是人民币的,依法纳税后,也可以持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

第十五条 “三资”、“三来一补”、民营、内联企业需从县外调入或招聘科技、中级职称以上管理人员的,县人事、公安、劳动等有关部门优先给予解决,从速办理。对调入或招聘的各类科技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免收城市增容费。 凡在我县以上企业工作满三周年的企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当地入户手续,并享受子女入学、参军等与当地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三资”、“三来一补”、民营、内联企业的中方管理人员因业务需要,可按上级规定申办多次往返香港通行证,县外事、公安、组织、人事等部门给予优先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县发出的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办法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与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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