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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地政策法规    
  

惠东县投资服务中心"首问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使投资服务中心更好地贯彻落实"依法、亲商、廉政、高效"的服务宗旨,切实提高中心的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工作人员对所有投资者来访来电咨询或办理有关投资业务的,第一接访人要认真负责,否则,应负首问责任。
第三条 属于第一接访人自己办理的业务,应立即依照法规的要求,及时办理。
第四条 属于其他窗口或其他人办理的事项,应向来访人说明办理程序,并亲自带往有关办事地点,向第二接访人说明情况,交接办理有关事项。
第五条 属于来访者对办理事项、办理程序及方法不清楚的,应协助来访者咨询有关部门,并将了解的情况告知来访者,交接办理有关事项。
第六条 属于自己办理的业务而一时无法办毕的,庆耐心向来访者解释,说明原因,提出明确的办结时限。
第七条 领导咨询的有关情况,首问责任人应当立即作出准确答复,如自己无法答复的,庆咨询有关部门人员或协助解释有关事项。
第八条 因首问责任人推诿塞责,使来访者因延误办事时间造成损失的,要追究首问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九条 中心要建立投诉受理机制,设立投诉信箱和投诉话,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惠东县投资服务中心"二问终结"制度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项目立县"战略,进一步改善我县投资环境和提高中心的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二问终结制"是指凡外来投资者来访来电咨询或办理有关投资业务时,第一个接访者未能圆满答复外来投资者"首问"的咨询业务或办理有关投资业务时,接访者必须按照"首问责任制度"的有关规定交接好首问业务,当外来投资者再次来访来电咨询或办理业务时,必须圆满答复投资者的咨询业务或办结有关业务,如"二问"仍未办结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条 第一个接访"首问"业务的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向投资者答复所咨询的业务或所申办的业务时,属本窗口业务的应向来访者作好解释,并向来访者承诺在指定时间内给予答复或办理;属其他窗口或其他人办理的业务的,应向来访者说明情况,并亲自带领到具体办事人员并做好交接办理的有关事项,真正确保做到"首问"业务能办到即到即办,不能马上办理的做到"二问终结"办理。
第四条 县监察局、县督查办和县招商引资投诉中心为本制度的过错责任追究执行单位。
第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惠东县投资服务中收申办业务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使县投资服务中心更好地贯彻落实"依法、亲商、廉政、高效"的服务宗旨,切实提高中心的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县境内落户的外资、民营和内联项目向中心各窗口申办的有关业务。
第三条 中心各窗口对投资者及企业在中心申办的各种业务的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和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公示,并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各种业务制度。
第四条 中心各窗口受理业务时要向企业派发办事程序卡,并明确如下内容:
(一)办理该项业务的程序和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办结该项业务的具体时间;
(三)给企业填写"业务受理卡",明确办结时限等。
第五条 中心各窗口收取有关规费时,要向企业派发收费明细卡,并明确办理该项业务的收费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凡是进入中心的项目或业务,要以最快的速度、最优的服务完成有关审批或转报手续,做到一般事项即受即办,特殊事项承诺办理,重大事项联合办理。
第七条 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发证、登记等业务,凡是符合产业政策、材料齐全的,各窗口必须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办毕有关手续。
第八条 中心受理的业务实行统一协调、同步审批、交叉发证。由中心负责定期召开外商投资项目业务审批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外商碰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
第九条 中心各窗口实行"谁受理业务谁负责办理"的原则,专人专办,并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将本窗口的业务办理完毕,即业务从一个窗口进从同一个窗口出。
第十条 中心要建立投诉受理机制,设立投诉信箱和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的监督。投诉电话为:0752-8828299。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惠东县重点企业挂牌保护和"无干扰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切实改善投资环境,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惠东县委、县政府的意见及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惠东县重点保护企业是指在惠东县区域范围内,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积极吸纳当地劳动力,并符合下列条件其中之一的企业:
1、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包括1000万美元)以上,实际到位500万美元(包括500万美元)以上,并投入生产的;
2、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包括1000万美元)以上的;
3、对拉动当地经济有重大影响的。
第三条 达到上述条件的企业可以向惠东县人民政府申报"惠东县重点保护企业"称号。
第四条 惠东县人民政府根据企业的申请,按照本制度第二条的标准,召集相关部门每年评选一次惠东县重点保护企业,由县政府颁发"惠东县重点保护企业"匾牌,实行挂牌保护。
第五条 县级领导对惠东县重点保护企业实行挂钩联系,定期听取企业汇报、到企业了解情况、调研工作,为企业排忧解难。
第六条 惠东县重点保护企业收费制度:只收取上缴国家和省、市的合法行政性收费,县及县级以下部分免收;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单位收取的各项中介服务收费减半收取;其他性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凡规定有上、下限收费标准的中介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
第七条 对重点保护企业实行"无干扰日"制度。每月23日至30日为检查日,经县招商办审批,有关单位可对企业履行检查;其他时间为企业"无干扰日",除上级有强制性规定以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以上工业企业进行各类检查活动(突发事件除外)。
第八条 凡具有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任何时间到企业进行检查,必须到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取得"准检证"后,再进入企业检查。
第九条 "准检证"实行一事一证,一检一证。对未取得"准检证"的专项检查,企业有权拒绝。对未取得"准检证"强行实施检查的、应履行备案手续而未履行的,检查活动与申报内容不一致的,擅自扩大检查范围、延长检查时间、借检查之机收取不合理费用,强迫企业赞助或参评、参展的、借检查之名到企业吃、拿、卡、要、报的,向具保、投诉企业实施报复等行为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为惠东县重点保护企业协调,提供供水、供电、通讯等服务。
第十一条 惠东县重点保护企业经归口管理部门推荐,县政府审核,可按规定程序参加我县的参政、议政活动和各类先进评选活动。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惠东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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