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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地政策法规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好县委、县政府关于构建“六大经济区域”、营造“四大亮点”的部署,进一步扩大我县利用外资总量,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推动我县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境内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工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报设立大型工业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沿江、沿海镇规划用地面积在1000亩(含1000亩)以上,山区镇规划用地面积在500亩(含500亩)以上,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
(二)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符合构建“六大经济区域”、营造“四大亮点”要求,对当地经济发展能起到辐射、牵动效应;
(三)具有主导产业,引进有科技含量高、拉动性强的优势特色项目,有利于推动“项目立县”战略的实施;
(四)有国家和省、市大型项目落户。
具备以上条件之一者,可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予认定。


第四条 鼓励镇、村、部门、企业和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兴办各种类型的工业项目。

第五条 工业项目可享受如下土地优惠政策;
(一)按照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原则,工业项目(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租赁或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二) 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的国内外投资者,可通过征用、出让、合资、合作等形式依法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业土地使用权年限按规定一般为50年,期满需续用的,经批准可延长。
(三)各金融机构对新办生产性企业所需开发和生产建设资金予以信贷支持,在结算上予以方便。各金融机构支持工业项目的贷款,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六条 工业项目园区内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成立管理机构,负责工业项目的日常管理,做到企业“办事不出园”。
(二)工业项目管理机构为工业企业唯一指定的对外联络单位,可接受企业委托,直接对应县、镇各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各项业务。未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直接进入企业进行检查,收取任何费用。
(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工业项目可自行规划并报县规划局审定后可自行建设,允许企业自行选择质量合格的搅拌水泥。
(四)企业在取得用工资格后可自行对外招工,县劳动部门在项目投产之日起二年内免收其临时用工调配费。
(五)工业项目管理机构经批准享有各项收费的代收权,并实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许可公示制度。
(六)工业项目的供水、供电、通讯、环保、消防、避雷以及有线电视总管(线)路等基础设施,允许自行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规划和建设(供电安装高压工程除外),有关职能部门在验收时应提供一切便利,并优惠收取验收费用。
(七)项目园区内的市政建设由投资开发商自行建设。

第七条 各镇、村(街道)兴办的工业项目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财政收益分配。山区镇引进项目到县指定的开发区兴办的,从项目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属县财政收益部分实行全额返还。

第八条 工业项目地价及其应纳税费按《惠东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执行。
凡被国家和省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或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从办妥征地手续之日起,两年内建成投产的,其地价每平方米降为30元,成本价与优惠价的差额部分由当地镇和县财政垫支解决;对国家级重大投资项目或填补省以上空白的项目,实行零地价。凡征地两年后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无尝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工业项目可享受以下财政返还优惠:
(一)生产性企业从投产之日起,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前两年由县财政返还80%,第3年至第5年减半返还。
(二)生产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由县财政全额返还。被省以上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其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由县财政全额返还。凡企业产品出口额达到当年企业产品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返还期延长,延期不超过2年。
(三)第三产业项目,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其缴纳的营业税,2年内由县财政减半返还,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年内由县财政全额返还。

第十条 工业项目可享受以下用水、用电的优惠:
(一)优先安装用水设施,并免收自来水设备管网补偿费。企业内的水工程,允许企业自行选择已注册登记并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由供水部门验收,并按工程总造价的3%收取验收服务费。
(二)优先安装用电设施,用电价格按省统一分类电价标准执行。放开低压安装工程市场,允许企业在使用合格安装材料的前提下,自行选择已注册登记并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由电力部门验收,并按工程总造价的5%收取验收服务费。
(三)供电、供水部门优先给予工业项目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同时实行价格保护。

第十一条 凡违反惠东县招商引资制度,致使项目引不进、留不住,阻碍和影响经济发展的,一律按《惠东县招商引资违纪违规处理若干规定》(惠东委[2003]29号)和《惠东县招商引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二条 工业企业引进各类人才按《惠东县引进人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优惠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优惠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优惠办法为准。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相矛盾的,从其规定。2003年7月7日颁发的《惠东县工业园区优惠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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